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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典当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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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01:25:09

典当法律关系是指由于法律的调整,而在典当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典当法律关系的特征

(1)典当法律关系具有二重性

典当法律关系是相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即它由两种法律关系组成。一方面,它表现为典当双方之间的质押担保关系;另一方面,它又表现为典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典当法律关系正是这二种关系的统一体。从质押担保关系看,当户与典当行是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关系;从债权债务关系看,当户与典当行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典当法律关系的这种二重性,决定了它不同于一般的质押担保关系和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出质人与债务人合一,即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现象,明显不同于一般质押担保关系中,出质人有可能不是债务人而是第三人的情况。另外,质权人与债权人合一且均以典当行作为必要主体的现象,也明显不同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并不确定的情况。

(2)典当法律关系以质押担保关系的存在为先导

典当法律关系中的质押担保关系具有特殊性,它不像一般质押担保关系那样,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从属性,即质押为主债权而设定,质权从属于债权,随债权的成立、移转和消灭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如在借贷活动中,通常是先有借后有质,债权在质权之前存在,质押担保关系晚于债权债务关系。但对于典当法律关系来说,由于典当过程通常是先有当后有借,即典当行必须首先决定是否收取当户交付的担保标的,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向当户发放当金,故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以质押担保关系为先导,债权债务关系晚于质押担保关系而出现。这表明,典当行为中的质权并不完全从属于债权,先于主债权而设定,但却随债权的移转和消灭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如当户赎当,典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质押担保关系便随其债权债务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3)典当法律关系以典当行的存在为基础

典当双方通过质押借贷行为,形成了法律上的典当关系,即一种特殊的质押担保关系和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说它特殊,至少是指这二种关系都起止生灭于典当行。双方关系的成立在于“当”;双方关系的解除在于“赎”;典当行正是决定这二种特殊关系成立与解除、发生与消灭的场所。例如,某人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质押的方式,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贷,借贷双方不属于典当行为,故不形成典当法律关系;而倘若该人以同样方式向典当行借贷,则借贷双方属于典当行为,故形成典当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典当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须以典当行的存在为基础和前提,典当行是典当法律关系中性质确定的必要主体,而当户则可以是任何性质不确定的主体。

典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典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典当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典当法律关系的内容这三个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典当法律关系。

1.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

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典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通常比较广泛,按照当事人的性质分类,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当事人的角色分类,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当户和典当行。

当户和典当行是典当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必要主体。其中典当行作为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是从事典当行为的单一的、特殊的首要主体,始终具有举足轻重的特殊作用,非此则无典当,即典当必须是由合法典当行与当户之间进行的特殊质押担保借贷交易。而其他非典当机构的相似行为则不构成典当,排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借贷行为,它充其量只是某些个人或组织之间采用典当经营模式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属于普通质押担保借贷交易,与严格意义上的典当毫不相同。

2.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

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典当主体的利益对象,即典当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典当权利和承担的典当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当物是典当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首要客体,它反映典当双方的质押担保关系,是这种关系得以设立的标的,即典当双方作为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载体。而当金则是典当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第二位客体,它反映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这种关系得以设立的标的,即典当双方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载体。

3.典当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

典当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典当主体的权利义务,即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典当权利和承担的典当义务。在典当双方的质押担保关系中,典当行即担保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但必须承担在一定的当期内妥善保管当物并返还当物的义务;而当户即担保人的权利则主要表现为在一定的当期内享有当物所有权和当物回赎权,但必须承担移交当物由典当行占管的义务。在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典当行即债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取得当金本息及其他费用,但同时必须承担向当户发放当金的义务;而当户即债务人的权利则主要表现为获得当金,但同时必须承担在一定的当期内按约定清偿当金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典当法律关系的产生

产生典当法律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典当经营机构必须是依法经批准的组织,当户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当物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典当合同必须依法达成。典当合同尤其是当票是典当法律关系要得以成立的根本标志;当户必须取得当金,典当经营机构必须获得对当物的现实占有权或抵押权。

在典当实际操作中,典当经营机构往往会先收取动产当物或权利凭证当物,或者先完成对动产当物或不动产当物的抵押手续,然后才填写当票及签订其他典当合同,最后才把当金交付给当户,典当法律关系在当金交付完成并交由当户持有时即为成立。

如果典当经营机构先收取动产当物或权利凭证当物,或者先完成对动产当物或不动产当物的抵押手续,然后交付当金,最后才填写当票,此时则应认为典当法律关系在当票填写完成时即成立。

典当法律关系的变更

典当法律关系产生以后,在回赎期届满前,当户经典当经营机构同意,在支付了当金之利息和相关费用后,可以续当,续当行为的产生就使当期发生了改变。另外“顶当”、“抽当”等也能引起当物或当金的改变。这些改变称为典当法律关系的变更。

续当是典当交易过程中当户延迟清偿债务的一种法定程序。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对续当予以规定。我国《典当管理办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对于续当,当户可以在典当期届满前提出,也可以在典当期届满后5日内提出等。我国香港地区《当押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续当,当户必须在典当期届满前提出,并经对方(当押商)同意等。我国台湾地区《当铺业管理规则》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续当,当户可以在典当期届满后一定期限内提出。

典当法律关系的消灭

典当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典当法律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存在而不复存在。引起典当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因当物原因而消灭

典当法律关系的第一位标的物是当物,如果当物因不可抗力及其他自然因素、保管不当等原因而毁损、灭失,双方当事人再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应依法解除典当合同关系,从而使得该典当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2.因当户正常履行合同而消灭

如果当户履行典当合同,赎回了当物,典当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3.因绝当而消灭

在回赎期届满的情况下,如果当户既不办理续当手续,也仍未赎回当物而出现绝当情形且当物所有权依法直接归典当经营机构或典当经营机构对绝当物品处理手续完结时,典当法律关系就归于消灭。

有人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即典当法律关系在绝当情形出现时就立即归于消灭,这种认识是有问题的。因为,在典当交易中,当户在丧失回赎权时,其与典当经营机构之间的典当法律关系就由“活当”进入“死当”状态,此时,如果可以依法适用流质条款,则当物的所有权因直接归于典当经营机构,这时典当法律关系自然归于消灭;然而,在不适用流质条款而只能变价优先受偿的情况下,典当经营机构对绝当物依法处理、变价优先受偿,如有余额,有的现金还必须把余额返还出当人手中,这时,该典当法律关系才最终归于消灭,因此,说典当法律关系在绝当情形出现时就立即归于消灭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4.因“找贴”(或“付贴”)而消灭

在典当法律关系存续期,如果当户出卖当物给典当经营机构,即在当户“找贴”(或在典当经营机构“付贴”)时,典当法律关系就归于消灭。

典当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析

典当法律关系的性质,目前国内主要有三种代表性学说:债权说;物权说;营业质权说。

1.债权说。此说认为,从本质上讲,典当法律关系是一种以借贷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主要理由是:在典当活动中,当事人以借贷为主要内容,以动产实物质押为条件,借款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其所借款项,和利息,才能重新获得对当物的现实的占有,故典当法律关系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关系。比如,李铭认为,典当与合会、民间直接借贷、银背和私人钱庄等一样,在法律关系上都是一种借贷民事关系。

2.物权说。此说认为,从本质上讲,典当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以借贷为内容的物的担保关系。其主要理由是:在当户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典当经营机构有权依法直接获得当物的所有权或直接将当物依法变价而优先受偿。故从本质上讲,典当法律关系是一种担保物权关系。

3.营业质权说。此说认为,典当即营业质权。从本质上讲,典当法律关系是一种动产质权法律关系,属于担保物权范畴,但典当法律关系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质权,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质权即营业质权,此说为目前学界关于典当法律关系性质的最为主要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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